湖北法院对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的被告判刑,涉及金额约为777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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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通过交换和转移投资者在平台上质押的虚拟货币,导致103名投资者在短短两个月内损失了约7776万元人民币。2023年3月,湖北省云梦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诉,法院一审判处何某及其他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以2万至3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何某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平台的建立与操作

2017年8月,何某与贾某(另案处理)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2020年7月,何某与贾某独立设计并聘请杜某开发了一个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无中介的虚拟货币交易。为了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何某在同年9月聘请了一家专业项目安全评估公司对平台进行安全审计,并发布了附带的“D币”。

然而,在安全审计通过后,何某等人却推出了一套未通过安全审计的“后门”功能的代码。通过这个“后门”,何某等人可以随意修改平台上“D币”的价格,并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用用户投资的虚拟货币交换“D币”。

诈骗过程

2020年10月至11月,何某与贾某指使杜某、凌某等人在清晨利用“后门”功能将平台的“D币”价格提高了数十倍,然后用他们大量持有的“D币”与用户在平台上投资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交换完成后,这些虚拟货币被转入何某的账户。操作完成后,何某等人又将“D币”的价格降低,而用户因被困无法提取虚拟货币,遭受了巨额损失

经过评估,共有103名受害者因何某等人的操作遭受损失,虚拟货币诈骗总额超过7776万元人民币。

法律后果

2024年9月6日,云梦县检察院对何某、杜某、李某和凌某提起了诈骗指控。2023年3月21日,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采纳了所有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何某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近期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