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更新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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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补充通函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与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于9月30日联合发布了一份补充通函,更新了涉及虚拟资产活动的中介机构的许可和注册条件。这些更新反映了市场的发展和行业的反馈,并计划发布关于指定稳定币活动的指导方针。

关键变化概述

通函概述了几个关键变化:

  • 质押服务:中介机构现在被允许向客户提供质押服务,这些服务必须通过持牌平台进行,并使用独立账户,同时提供风险披露。
  • 场外交易服务:持牌公司和注册机构可以通过持牌平台提供场外交易服务。
  • 虚拟资产认购与赎回:通函明确指出,客户使用虚拟资产认购或赎回投资产品,或使用实物资产认购或赎回虚拟资产基金的行为,不会被视为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

中介机构需提前通知客户,确保虚拟资产的合规持有,并遵守反洗钱法规。此外,通函还规定,中介机构必须确保客户拥有足够的净资产,并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风险披露声明。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格的企业专业投资者。

“这些更新反映了市场的发展和行业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