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涉及隐匿和伪装犯罪收益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安等人利用虚拟货币隐匿和伪装犯罪收益”的案件。
案件经过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安、陈和郭合谋通过一个在线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以获取利润。安通过网络联系了一起电信诈骗团伙的犯罪分子(该案件另行处理),并根据犯罪分子的指示提供了多个属于郭的银行账户以接收资金。
郭在提供银行账户后,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并登录了一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而陈则操作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郭银行账户的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这些虚拟货币被转移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犯罪分子按比例向安等人支付佣金。
受害者与检察院起诉
安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大量资金,包括确认的受害者唐、朱、童,他们合计被骗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隐匿和伪装犯罪收益罪对安及其他两名被告提起公诉,并将其移送至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三名被告的供述及从案件相关手机提取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三名被告处理的资金明知是犯罪收益。
安及其他两名被告意识到这些资金是他人犯罪的收益,并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协助转移犯罪资金,均构成隐匿和伪装犯罪收益罪,情节严重。
最终,安因隐匿和伪装犯罪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郭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议,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