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团伙以虚拟货币和NFT名义组织传销,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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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等人在发行某种加密货币的幌子下,建立了基于邀请关系的层级奖励机制。他们通过社交平台组建群组,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向公众推广,诱使参与者通过购买加密货币、质押资产和拍卖NFT等活动来获得会员资格,并根据发展下线的情况获得返利。

资金筹集情况

到2023年10月事件发生时,该组织已发展出多个层级,筹集资金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尽管该组织利用加密货币和NFT等新概念进行包装,但其运营模式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标准:

  • 门槛费:该项目通过购买加密货币和参与虚拟资产私募等活动设立了“门槛费”,作为加入和发展他人的前提条件。
  • 上下级关系:建立了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和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属的业绩作为奖励和返利的依据。
  • 缺乏真实商业活动:缺乏真实的商业活动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依靠新成员的资金来支付之前参与者的回报,明显表现出欺诈行为的特征。

操控与欺诈行为

李某等人操控后台参数,人工干预所谓的“合成概率”和“释放机制”,制造利润幻觉,诱使参与者不断投资并扩展下线。这种行为属于利用新技术概念掩盖传统传销犯罪,严重侵犯了公众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法律后果

2024年6月,石狮市检察院对该犯罪团伙成员提起公诉。2024年12月,初审法院以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以罚金及没收非法所得。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7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